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列入省科技计划(归口管理)的各类专项和基金项目。资助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资助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验收,不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条 绩效评价及验收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标准、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质量和实效,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而不仅仅是“人才工程”、“职称”、“帽子”、 “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评价指标,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考核目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学问题和国家安全需求中的有效性,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有效性、质量和水平。
技术和产品开发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零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和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及其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的作用。社会发展和支持领导。工业在工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应用示范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和产业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效应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验收内容及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和验收依据《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重点关注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以及合同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资金使用等,全面审查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团队的项目管理、科研信用等。
第四条 工作分工
科技监察和诚信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察办)协调管理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估和项目验收工作,监督评估进度和质量项目绩效评估和验收;根据绩效评价和验收结论进行科研诚信管理。
有关部门负责普惠类、平台类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论及时报监管办。
督导室委托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作为绩效评估验收的组织单位,负责绩效评估验收的日常组织工作,包括绩效评估验收纸质材料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绩效评估验收等。会议(现场)评审、专家咨询费缴纳、绩效评价及验收材料备案等。
有关部门、办公室负责督促项目所在单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或验收申请,并对项目所在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价或验收材料进行审核。
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项目支持单位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本单位实施过期项目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或验收申请。
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依托单位或者项目牵头人(以下简称“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绩效评价或者验收工作。
第五条 绩效考核及验收表
项目绩效评价验收组织形式分为会议(现场)和材料验收两种。资助金额50万元(含)以上原则上采用会议(现场)绩效评价验收方式;否则,采用材料验收方式。
第六条 绩效评价及验收流程
(一)绩效评价及验收申请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办法》通过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出绩效评价或验收申请。材料如下。
1.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估(验收)报告(见附件1);
2、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获取、使用、管理和保护,以及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标准、行业标准等;
3、与项目任务相关的第三方测试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4.研究过程中公开发表论文和宣传报告、对外合作与交流、接受国外资助等成果管理;
5、审计报告及相关补充说明材料等。
(二)延期申请和提前受理事宜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办法》提出延期申请,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申请提前验收的,绩效评价或者资助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验收申请,原则上不得早于合同期满6个月。其他 原则上不得早于合同到期日一年。
(三)推荐单位初审
项目推荐单位将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绩效评价或验收条件的项目,经审核后报省科技厅;不符合绩效评价或验收条件的项目,审核不通过的,退回项目依托单位。
(四)科技部审核
各业务部门负责对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合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正式审核。自向省科学技术厅提交绩效评价或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限期内完成并报监察室;正式审核不通过的,将一次性通知并退回项目依托单位。监察室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项目审核通过的,下达绩效评价或验收通知书;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通报项目并退回项目依托单位。
(五)组织绩效评价及验收
项目依托单位收到绩效评价或者验收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评价或者验收的准备工作。项目绩效评估或验收工作应当在绩效评估或验收通知发出后3个月内完成。
1. 专家的产生
根据项目类型和专业领域选择专家。专家名单原则上来源于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家库。项目绩效评估或验收专家组实行回避制度和诚信承诺。会议(现场)绩效评价原则上应由5名以上专家(含1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
2、项目绩效评价及验收
在进行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时,专家组根据审查材料、听取报告和询问,结合项目年度和中期实施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查和评价。资助金额50万元(含)及以上项目需根据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财务绩效评价;其他项目不需要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依据《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估(验收)专项资金支出决算表》(见附件2)进行财务验收。
项目任务方面,按照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要求,重点关注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技术成熟度、先进性和创新性、成果的示范推广和推广情况等。应用前景、项目组织和管理以及内部协作。 、人才培养等情况进行评估。
资金方面,重点对资金到位与分配、核算与资金使用、预算执行与调整等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专项资金余额。
验收专家填写《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个人意见表》(见附件3)和《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估专家评分表》(见附件4),专家专家组下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估(验收)专家组意见表》(见附件5)。工程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主动终止和被动终止均视为竣工。
(一)按时、高质量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的,视为通过。
(二)因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项目不予立项。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且履行了自愿终止手续的,项目按结案处理。
(四)未按合同规定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或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弄虚作假,未按照有关要求报告重大调整的,项目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有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拒绝配合绩效评价或验收工作,或者逾期未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的,将主动终止程序。被发起。
(六)绩效评价及验收结论出具等事项
1.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绩效评价分数为记录了。科研诚信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名单。
2.绩效评价或验收后,结论通过的,自结论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科学技术厅网站发布;结论未通过的,自结论形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2日内,省科学技术厅向项目依托单位发出《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估(验收)整改通知书》(见附件6),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完成后,项目依托单位可重新提出申请,再次申请组织绩效评价或验收工作。若第二次申请仍失败,或自整改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未重新提出申请,则转入被动终止程序。
3、结论通过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在收到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结论后1个月内,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在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后,提交将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科技厅督导室,该项目已正式完成绩效评估或验收。
第七条 绩效评价及验收结果的运用
(一)省科技厅每年制定报告,对绩效评价验收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报告各市(地)、相关部门的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工作质量和效果。单位、有关部门。
(二)省科技厅根据专项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资金安排,完善项目实施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表现优秀的专项项目在下一年度的资助安排中给予适度倾斜;表现不佳的专项项目明年将减少甚至取消资助安排。
(三)省科技厅根据项目绩效评估或验收结果,对后续科技计划项目安排中成绩优秀的立项单位给予优先支持,并给予一定数量的资助。多年来对立项单位在后续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效果不佳的情况。限制申报处理。
第八条 工作职责和纪律
(一)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不合格,或者项目依托单位及参与单位或个人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记入信用记录;项目依托单位和参与单位在科研经费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违规或整改经费不到位,或剩余经费未按时足额上缴的,视情节轻重,下达通报批评,省财政资金用于单位持续研究暂停项目,取消单位或者相关人员的项目申报资格,并将单位或者相关人员记入科研诚信名录;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一定比例参与绩效评价验收工作的组织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机构和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并对项目依托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项目绩效报告进行抽查由项目依托单位出具,对评价(验收)专项资金决算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核查,并进行监督评价。相关结果将作为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的重要依据。
(三)参与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的专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和评价。建立专家问责制度。如有明显不合理、不当、不作为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倾向的,其出具的相关意见无效,并记入专家个人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专家资格、列入科研失信名单等;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项目所在单位及相关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有关专家等的结果。
(五)相关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绩效评估验收以及有关单位、相关专家抽查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专业机构等》。
第九条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原《省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验收工作程序(试行)》(黑科规[2019]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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